一、审查指南1.2.6.1-3(考试指南p95-96),\"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括形状、构造特征,又包括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括形状、构造特征,又包括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文中有举例。
但审查指南4.6.3-4(考试指南p254),\"在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上述两处似乎有矛盾之处,因为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由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能包括对材料本身或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其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不可能含有用于评判其新型专利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尽管可能含有已知的方法名称或已知材料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或构造的情形)。请教杨老师。
二、当申请人要求本国多项优先权或本国部分优先权时,作为本国多项优先权或本国部分优先权基础的所有中国首次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被视为撤回吗?如果要被撤回的话,还可以作为第二件在后申请的本国多项优先权或本国部分优先权的基础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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