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一剑 wrote:
1)06年专代实务题中,脱钩已写入独立权利要求寻求保护了,含有该脱钩的衣架是否还有必要作为另一独立权利要求写入要求书中寻求保护了?因为含有脱钩的任何产品都已得到保护了。
2)如果某研究人员发明了一个新产品想申请专利,新产品已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了,那么对该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有没有必要再写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寻求保护?因为他已对该产品进行了绝对的保护了。
1)写。从实际撰写的技巧角度说,写上可能当时没有用,但是如果以后有人提供证据,请求钩子无效呢?那么这个带有钩子的衣架 还是有可能占有一个保护范围的。个人认为这样写上比较缜密。
2)觉得还是写吧,审查指南中还提到了这个写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