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首先有一个按照专利法第28条的实际申请日,同时它还有一个要求优先权的优先权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根据细则第10条第一款“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除专利法第28条和第42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因此,对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就是优先权日,这样就产生了两个“申请日”,那么这两个“申请日”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呢?
1、优先权日的作用:
要求优先权的期限起算日--(12/6个月)
发明公开的期限起算日--(18个月)
发明提实审的期限起算日--(36个月)
评价新颖性/创造性时界定现有技术的时间点--(之前申请,不含同日)
评价新颖性时界定抵触申请的起算时间点(同日或者之后公布)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起算日--(30个月)
界定先用权的时间点--(之前)
2、申请日的作用:
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
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附加费和优先权要求费的起算日(申请日起2个月内)
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日起3个月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