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一剑 wrote: 专利法63条(二)规定:先用权不视为侵权。 现在问题是:先用权会不会影响所涉专利的新颖性?
太湖一剑 wrote: 谢谢杨老师的解答: 想问: 获得先用权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肯定要销售的,不然要这个先用权一点意义没有。如果销售了,是否“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呢? 如果超范围了,则违反专利法63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而不能享有这个销售权。如果这样,对先用人来说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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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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