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关于2007年卷一第6题

2008-9-17 23:46
36539
该题如下:

6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 年7 月28 日向张某发出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张某将于加06 年9 月11 日举行口头审理,张某于2006 年8 月11 日收到该通知书.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张某应当在2006 年9 月11 日参加口头审理,否则其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B .张某应当在2006 年9 月11 日参加口头审理,若不参加口头审理,则应当在2006 年9 月12 日之前进行书面答复,否则其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C .张某可以在口头审理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D .张某既不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也来进行书面答复,不影响复审委员会继续进行审理

问题:

题干中给出收到通知书日期是2006 年8 月11 日,但同样根据题干给出的条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 年7 月28 日向张某发出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推定其收到通知书日期是2006 年8 月12 日,究竟应该以哪一个时间为准?
如果以实际收到日为准,则答案为BC;如果以推定收到日为准,则答案仅为C。
国知局给出的标准答案是BC。

我想问的是,为什么以实际收到日为准?国知局期限的监视可不应该是以实际收到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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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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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1004  注册会员 | 2008-9-17 23:57:51

Re:关于2007年卷一第6题

以推定收到日为准
7月28+15日=8月12日
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即9月12日
对着呢觉得

不知道lz咋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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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uld  认证会员 | 2008-9-18 00:49:04

Re:关于2007年卷一第6题

谢谢,我以为是9月13日
gould  认证会员 | 2008-9-18 00:56:47

Re:关于2007年卷一第6题

杨立《历年真题分类详解》P306,2000年卷第98题
98在下述哪些情况下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会终止?
A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有关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
B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有关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有关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法院起诉。
C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
D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有关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有关当事人不服此决定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时。

杨立老师的答案是BD,选D其理由是《审查指南》4-3-7 “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D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有关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有关当事人不服此决定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时。”我想,如果法院作出的是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时,无效宣告程序是否终止?如果不终止,那么这个选项应该就不对吧?
请教各位。
gould  认证会员 | 2008-9-18 01:02:42

Re:关于2007年卷一第6题

根据《审查指南》4-3-7“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的规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都是“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如果法院的判决不是维持判决呢?
dreong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9-18 07:55:15

Re:关于2007年卷一第6题

gould wrote:
该题如下:

6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 年7 月28 日向张某发出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张某将于加06 年9 月11 日举行口头审理,张某于2006 年8 月11 日收到该通知书.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张某应当在2006 年9 月11 日参加口头审理,否则其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B .张某应当在2006 年9 月11 日参加口头审理,若不参加口头审理,则应当在2006 年9 月12 日之前进行书面答复,否则其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C .张某可以在口头审理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D .张某既不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也来进行书面答复,不影响复审委员会继续进行审理

选项C可以在哪里找到依据,复审口头审理还可以缩小范围?
wh_lu  注册会员 | 2008-9-18 18:41:37

Re:关于2007年卷一第6题

gould考虑问题非常细致,让人佩服。
“法院作出的是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时,无效宣告程序是否终止”,应该是终止的,行政诉讼(一审15日不上诉、二审宣判日)是终局的,是对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事实+理由+证据)的终极裁判;当然,当事人可以以不同理由或证据发起新的行政和司法程序。
tuoyequan  新手上路 | 2008-9-18 22:51:31

Re:关于2007年卷一第6题

指南第365页4.2
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口审通知书或者参见口头审理时,可以修改
gould  认证会员 | 2008-9-19 06:39:36

Re:关于2007年卷一第6题

谢谢wh-lu的答复,但我感到这个问题很复杂。

我们先从无效阶段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有关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无非两种,其一是支持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被无效掉;其二是否定无效,专利权继续有效。

假设无效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上面的任一结果不服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会作出哪些判决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可以将一审判决分为:1、维持判决,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2、撤销判决,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3、履行判决,即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4、变更判决,即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的判决;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暂且不论上述五类判决是否都能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适用,就光看前两类吧。如果维持了,当然无效宣告程序就终止了。但是,如果撤销的话,是否真如wh-lu所说也终止呢?

如果无效宣告程序终止了,还有其他程序延续下去吗?比如,对专利权无效之后的公告程序是否直接就由专利局接过来办了?

还有一个疑问,如果只要经过法院判决之后,无效宣告程序就终止,那么为什么审查指南只规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而不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请大家指教、解疑答惑。
wh_lu  注册会员 | 2008-9-19 18:53:37

Re:关于2007年卷一第6题

首先我觉得自己前次的回答有误,如果法院判决维持专利权有效不应视为无效程序的终止。
依《专利法》,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为专利行政诉讼,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程序依次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中院—北京市高院三级审理。然而对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经过两审后法院做出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决定的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以不同的理由或者事实再次做出和原被撤销的无效宣告相同的决定,当事人仍可以上诉到法院,这就出现了“循环诉讼”的问题。
这种情况无法确定无效程序终止的时间,因此审查指南没有对此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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