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iencexian wrote:
请教大家:
一申请要求优先权,其中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是A,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A+B,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现有具体实务,我们申请人A+B提交了一个申请,要求了其中A申请人的优先权,但是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的三个月期限已经错过了.有什么办法补救吗?或是有什么法条能够支持我们不用提交转让证明吗?
象这种在先申请人是在后申请人中之一的情况,指南上好象没有明确 我认为如果是要求外国优先权,可以不交证明,如果是要求本国优先权,可能也不需要交证明,因为A具有优先权,A与B一起进行在后申请,肯定是同意将优先权转让给B了。只要审查员没有发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就证明通过了,用不着申请恢复权利。说得不对的,请清楚者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