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考试的时候,对于第1大题,当时考试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有三种即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于是,将权利要求2和3删除,修改权利要求1,并且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技术方案删除。

我认为所做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
1)权利要求删除-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我做法是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和3

2)技术方案的删除--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的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一种以上技术方案---我的做法是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方案

2)权利要求合并-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另外指出在独立权利要求未做修改时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我的做法是,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一个技术方案删除,故从属权利要求2和3可合并

可是我的思路和答案相差很远,哪位能给分析一下?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砖头和美玉  注册会员 | 2008-9-12 00:29:52

Re:

你都删除权力要求2、3了。怎么后面还合并2、3呢?这三种是选择关系,并不是说,修改的时候,非得要你用这三种方式修改。其实,合并的方式也仅在对于无效请求,或者请求人又增加理由和证据或者复审委引入了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的时候才可以用,不再这个范围的就不能用合并的方式修改。
广告位说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