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在指南1-2-6.3 “产品的构造”的最后一段中规定:“但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 另外,在指南4-6-4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规定:“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这是两个主要出处。
有关的理解可参见下面这个帖子: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1&id=158734&sty=3&age=0&tpg=1&ppg=1#1587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