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的解答,您认为是:“撰写成单独的翻斗或托架的独立权利,都不能独立的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即在减少钢材成本的同时提高翻斗车的稳定性。这两种改进是相互关联的,应当同时存在。

同理,独权的特征部分只写为:“其特征是:所述翻斗的横截面形状是可由一块钢板压制成形的形状”,也还不能够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

如果我仅仅认为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是减少钢材制造成本,减少工作量的话,写成“其特征是:所述翻斗的横截面形状是可由一块钢板压制成形的形状”,这样 是不是能够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呢??
此外,如何在最大保护范围和创造性之间获得平衡,我很难准确把握,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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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9-12 06:28:24

Re:请教杨老师:关于机械撰写习题一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问题2

改进后的翻斗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新结构的车架存在,才能构成一个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产品。独权的特征部分只写为:“所述翻斗的横截面形状是可由一块钢板压制成形的形状”,虽然能够取得较大的保护范围,却不能构成一个完整技术方案。这个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创造性的问题,而是整个技术方案是否成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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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ry5022  注册会员 | 2008-9-12 08:24:40

Re:请教杨老师:关于机械撰写习题一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问题2

您认为“改进后的翻斗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新结构的车架存在,才能构成一个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产品。”,那么指南2.2.2.1中关于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中,以例三为例,改进后的插头也必须要有与之配套的新结构的插座存在,才能构成一个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产品阿?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吗?怎样看技术方案是不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呢?能够实施并解决技术问题以外,还有别的要求吗?? 请指教,谢谢。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9-13 04:18:09

Re:请教杨老师:关于机械撰写习题一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问题2

插头、插座分别都是独立的产品,是不同的发明,正因为两者分别是独立的产品所以才有合案申请的情况。此外,插头和插座也可以是通用的,可以独立申请,并不都是合案申请。
fairy5022  注册会员 | 2008-9-14 05:58:35

Re:请教杨老师:关于机械撰写习题一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问题2

谢谢您,我想我明白了,不过我觉得在保证一个完整技术方案的前提下寻求最大保护范围,确实对于我是个难点。
yuancj  注册会员 | 2008-9-20 19:38:50

Re:请教杨老师:关于机械撰写习题一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问题2

非比寻常 wrote:
改进后的翻斗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新结构的车架存在,才能构成一个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产品。独权的特征部分只写为:“所述翻斗的横截面形状是可由一块钢板压制成形的形状”,虽然能够取得较大的保护范围,却不能构成一个完整技术方案。这个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创造性的问题,而是整个技术方案是否成立的问题。

是不是可以把R21.2理解为独立权利要求除“清楚、简要”外的第三个要求——“完整”:对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独立权利要求必须完整,即用必要技术特征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9-29 19:31:30

Re:请教杨老师:关于机械撰写习题一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问题2

可以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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