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理解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9章的关于计算机程序的装置权利要求的I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
II 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
但根据指南的描述,“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 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这两句话是作为假设前提,得出“则”后面的结构的。即,根据这段话,得不到必须按上面提到的两种撰写方式进行撰写的规定。对此很有疑惑,希望哪位能解释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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