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计算机程序的装置权利要求

2008-9-9 01:06
20352
现在理解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9章的关于计算机程序的装置权利要求的I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
II 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

但根据指南的描述,“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      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这两句话是作为假设前提,得出“则”后面的结构的。即,根据这段话,得不到必须按上面提到的两种撰写方式进行撰写的规定。对此很有疑惑,希望哪位能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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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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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晨雨星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9-9 07:13:58

Re:关于计算机程序的装置权利要求

专利法规定了计算机程序本身不能够被授予专利权。但很多的计算机类的发明实质上都是一种方法,或者说是一个软件系统,本身并没有硬件在里面。那么通过将系统按照功能划分“模块”化的形式,就达到了将软件硬件化的撰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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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ceQ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9-16 22:11:31

Re:关于计算机程序的装置权利要求

通常题述装置中的各模块或单元以程序的功能来确定,简单的说,以程序所完成的动作来确定,如程序中有存储的执行语句,则可以存储动作列出存储模块(或单元),如程序中有对什么什么进行计数的操作,则可列出一个计数模块(或计数器)等等。
模块的名称由自己来定,并通常体现该模块的功能,而模块的功能实际与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如上所说的,方法权要中说,对什么什么进行计数,那么在装置权要中,就可搞出上述计数模块。

浅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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