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解,关于创造性,按照审查指南上给出的三步式判断方法,关键是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了解你说的对比文件里面那个起到撕开作用的部件(即:申请提供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得出某种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这个启示,最多再加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就能够“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那么本专利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来说就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自然没有创造性,反之就有。
不知道说清楚了没有,呵呵:)
加双引号的是审查指南上面关于创造性判断的原话,你可以再读读,看看有什么新的体会,咱们可以交流交流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