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卷三“修改权利要求”和“撰写权利要求”的区别
2007年卷三实务题是 关于一个包装体,共分2道题:
第一, 无效实务题:要求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写一份答复,并修改权利要求
第二, 撰写实务题:要求根据说明书和对比文件撰写权利要求
请教各位高手:
第一题中“修改权利要求”与第二题的“ 撰写权利要求”有什么不同?
个人认为第二题直接撰写权利要求比较简单,只要把握住上位概念就差不多了
但是,第一题修改权利要求则不太明白其中要领,在网上看答案好像是把原来的三项权利要求合并成一项了,想请教各位高手答案为什么这么改?是根据无效请求书所述的那些无效理由修改的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