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5条 指定局的复查
(1)(a)如果受理局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国际申请已被认为撤回,或者如果国际局已经按第12条(3)作出认定,国际局应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立即将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送交申请人指明的任何指定局。
(b)如果受理局宣布对某一国家的指定已被认为撤回,国际局应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立即将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送交该国的国家局。
(c)按照(a)或(b)的请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那么,大家认为:(b)项“受理局宣布对某一国家的指定已被认为撤回”是否为允许复查的情况呢?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