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日期比较容易混,在网上查了一下:
优先权日的作用:
要求优先权的期限起算日--(12/6个月)
发明公开的期限起算日--(18个月)
发明提实审的期限起算日--(36个月)
评价新颖性/创造性时界定现有技术的时间点--(之前申请,不含同日)
评价新颖性时界定抵触申请的起算时间点--(同日或者之后公布)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起算日--(30个月)
界定先用权的时间点--(之前)
申请日的作用:
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
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附加费和优先权要求费的起算日(申请日起2个月内)
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日起3个月内)
但是,细则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如果分案申请保留优先权日的话,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布肯定不符合,大家怎么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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