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杨立老师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2008-8-31 19:39
55031
实施细则40条规定了“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予受理,“及”是表示并列的关系,感觉意思是“只有既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又缺地址,才不予受理”。那么如果单独缺少了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或者单独缺少了地址就能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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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9-1 06:18:57

Re:请教杨立老师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法律用语的规律,“及”表达的是并且的关系。按照目前国知局对此问题的认定,单独缺少了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或者单独缺少了地址的情况将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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