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两位正解。
楼主最好先看一下:
《PCT合作条约》
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pct/zh/texts/pdf/pct.pdf
《PCT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pct/zh/texts/pdf/pct_regs.pdf
《 如何在国外保护发明: PCT 常见问题解答 》
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pct/zh/basic_facts/faqs_about_the_pct.pdf
补充一下,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期限,特别是在几年前,因为对某些国家而言,这是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延长至30个月的一个前提条件,否则进入这些国家的期限将是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这是依据PCT条约22(1)。详见:
http://www.wipo.int/pct/en/faqs/article22_faq.htm
但是,这样的国家越来越少,至2007年7月1日,仅有下面五个国家:
CH 瑞士、LU 卢森堡、TZ 坦桑尼亚、UG 乌干达、ZM 赞比亚,详见: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tzl/ywzt/pct/zlk/200804/t20080411_374631.html
而从2008年1月1日起,就只剩下下面三个国家:
LU 卢森堡、TZ 坦桑尼亚、UG 乌干达
详见:
《保留与不一致兼容性》
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pdf
《进入国家 / 地区阶段的时限》
http://www.wipo.int/pct/en/texts/pdf/time_limits.pdf
所以,PCT的改进趋势是: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逐步统一为至少30个月,并且不再有19个月提出国际初审的前提条件。
以上链接网址都是WIPO和SIPO的官方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