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网讯 日前,北京市高院审判监督庭就一起涉及创造性评价尺度的最高检察院抗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这是最高检察院在专利行政审判领域的第一例抗诉案件。
2003年10月15日,针对99114212.8号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做出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该专利权利要求3—6不具备创造性。随后,北京市一中院一审维持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3—6具备创造性,撤销了专利复审委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和一审判决。
最高检察院认为,北京高院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主要证据不足,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北京市高院审判监督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并公开宣判。
北京市高院审判监督庭对于该案的判决,充分肯定了专利复审委对于创造性评价尺度以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方面的观点,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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