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请教杨老师优先权问题

2008-8-27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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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指南p139 审查指南4.2.1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被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形情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上述中 我明白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因在中国不是第一次申请,故不满足条件。“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是啥意思?请杨老师举例说明。对外国优先权又怎样?

二、在您答复他人的帖子中看到“如果首次申请被撤回且没有被公开,也未被要求过优先权;那么在该首次申请之外的第二次申请也可以被作为其它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不是要求在先申请是第一申请吗?此种情况在专利细则及审查指南中都并未提及,怎么得出此结论的呢?烦请解释。

另请问一下杨老师《新专利法详解》这本书权威性如何?值得去看吗,对考试有帮助吗?我已看过一遍,但有些方面好像与审查指南不完全一致,审查指南有些方面好像又与细则不完全一致,不知考试出题以哪个为蓝本?该如何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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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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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8-29 05:50:24

Re:请教杨老师优先权问题

问题一:“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指的是曾经要求过优先权,但因为种种原因其所要求的优先权请求未生效(如,因手续或其它条件不合格未被允许、自动放弃等等),而最终未能享有优先权的情况。


问题二:“如果首次申请被撤回且没有被公开,也未被要求过优先权;那么在该首次申请之外的第二次申请也可以被作为其它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上述规定出现在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在后提出的申请也可以被视为第一次申请:a.后来的申请与第一次申请针对的是相同的主题;b.第一次申请未交给公众阅览,未遗留任何权利问题,而且在后来的申请提出之前已经放弃、撤回或者被驳回;c.第一次申请没有成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问题二:
《新专利法详解》作为入门或者入行来说是一本很好的参考书。以往的考试中题目内容也有不少源自于《新专利法详解》的内容。2006年考试改革以来,涉及《新专利法详解》的内容有所减少,考试内容更多的转向法规和指南。不过考试改革仅仅两年,也并不能就此作为结论。

从法理角度来说,专利法是根本依据,其次是细则、再次是审查指南,三者之间的绝大部分还是互相符合的。你所问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只能个案判断,如果为准备考试最好多做做真题,通过标准答案来掌握。

在《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分类精解》一书中,除了因法规、指南修改、以及考试标准变化而修改的部分答案以外,绝大部分都是原来的标准答案。在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之后,再通过真题的训练,应该能够有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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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jc112  注册会员 | 2008-8-29 08:36:55

Re:再次请教杨老师优先权问题

杨老师
如你回复的:
问题一:“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指的是曾经要求过优先权,但因为种种原因其所要求的优先权请求未生效(如,因手续或其它条件不合格未被允许、自动放弃等等),而最终未能享有优先权的情况。

那么请问未能享有优先权的上述此次申请可以作为其在后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对吗?但此次申请并非是第一次申请了,因为总共有三次申请了,(首次申请、上述未能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上述未能享有优先权的申请的在后申请),三者之间到底是啥关系?第三次申请可以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吗? 审查指南上这么规定到底要表达什么意思,其用意又是什么呢?烦请解释。

你的分类精解书已买,口碑不错!
今年你还会来上海讲课吗?这次上海强化班的老师都是国知局的,不咋样,早知不报了。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9-1 05:21:43

Re:再次请教杨老师优先权问题

如果首次申请被撤回且没有被公开,也未被要求过优先权的情况下,该申请对今后的申请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因此,首次申请之外的第二次申请也可以被作为其它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增加了优先权基础的范围。这时的首次申请一定不能有被其他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


到上海讲课的日程还没有最终确定,可能会在9月底或10月初左右。具体你可以向上海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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