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个帖子讨论同一人有两个相同专利,后放弃其中一个,能否以放弃的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对抗另一个专利的问题,现在大家看最高院的看法。
在(2007)行提字第4号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述几个问题作出详细而充分的论述。首先,对同样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判决认为,两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完全相同的,应当认为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一项专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落入另一项的保护范围之内的情形,即保护范围部分重叠的,不能认为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第二,关于重复授权的判断标准,判决认可目前审查指南中“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的判断原则,并同时指出把重复授权理解为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的观点违背了专利授予的先申请原则,也会造成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另外,判决还指出,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不能认为一项专利权一旦终止,有关技术就进入了公有领域。
http://www.sipo-reexam.gov.cn/xwdt/fswjx/200808/t20080804_41404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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