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录音,胡安琪老师讲解专利法和细则时个人认为存在问题:胡老师是条法司的,应该对专利法的理解比我透彻,但还是对此问题抱怀疑态度。
PPT内容如下:
(二)权利的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A6.1 R11
物质技术条件
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单位为专利权人
(二)权利的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 06.10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A6.3
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
有合同约定——从其约定
无合同约定——单位享有
胡老师录音内容:胡老师在讲解的过程中认为,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无合同约定的直接由单位享有,同时,如果利用了单位的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不属于合同应该约定的范围,应该采用法第六条第一款判断,即使约定了,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针对上述问题,个人理解刚好与胡老师相反。
1)利用了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不管是否为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只要有合同约定的,都应该从其约定,即使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也应该从其规定。
2)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而合同又没有约定的,个人认为可以补充协议,但没有补充协议的,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的,属于职位发明,权利归属单位,如果仅是利用的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没有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权利归属应该为作出发明创造的人。
3)”即使约定了,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无效的范畴,无效合同范围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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