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2008-8-22 17:56
983338
这是07年真题,昨晚用笔写的权利要求,麻烦各位给我点评一下。雪儿先行谢过啦:) 疑问:这样的权利要求能及格么? 一对答案相差甚远,可还是自我感觉良好。平时写就这个水平,估计考试达不到这样子。

1. 一种包装体,包括不透气性包装层,透气性内包装层,所述的不透气包装层与所述的透气性包装层粘结,其特征在于:好包括至少一个带状部件,所述的带状部件粘结在不透气性外包装的外表面,所述的带状部件与所述的不所述的外包装之间的粘结力大于不透气性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结力。

2.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状部件粘结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内表面,所述的袋装部件的两端从所述的不透气外包装层边缘穿出。

3.一种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不透气性包装层与所述的透气性包装层仅两端周缘部分粘接形成空腔。

4.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透气性包装层包括不透气部分和透气部分。

5.一种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透气性部分和不透气性部分形成整体,在所述的不透气性材料上的局部穿孔。

6.一种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透气性部分和不透气性部分分体形成,通过透气性材料做成的透气性面料对接或搭接在所述的不透气性部分。

7 .一种包装体长带,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包装体,所述的相邻包装体之间形成连接部,所述的包装体的相邻的带状部件连接形成连续的带状部件,所述连续带状部件的连接长度大于外包装层连接长度,形成空余端头。

8.一种加工包装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步骤1:将如权利要求7所述连续的带状部件的空余端头缠绕在牵拉位置上;
步骤2:沿不透气性包装层外表面的一定角度牵拉连续带状部件,使不透气性包装层暴露出来;
步骤3:沿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连接部,将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包装体长带切断形成独立包装体。

9.一种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加工包装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4,将所述的独立包装体逐个向规定场所供给。

10. 一种包装体自动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将连续带状部件从包装体上剥离的旋转辊组,用于将包装体长带切断成独立包装体的牵拉剪切机,用于将独立包装体逐个向规定场所供给的滑槽,所述的旋转辊组设置在牵拉剪切机的斜上方,所述的旋转棍组包括两个从动旋转辊和一个与驱动装置相连接的主动旋转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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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j95500  新手上路 | 2008-8-22 18:52:28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只看了你的独权,就觉得特征部分好像描述不清楚、不简明。很明显,像“至少一件带状部件”和“所述的带状部件与所述的不所述的外包装之间的粘结力大于不透气性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结力”应该是从属权利要求里的内容吧?我觉得你可能还没参透该实用新型的发明点吧?以上是我个人的愚见,有错误请勿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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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雪  版主 | 2008-8-22 20:33:36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个人分析主要问题:

1. 都没注意最后一小段,说明带状部件还可以用绳状等实现其功能的其他任何形状,因此,带状部件可以上升为撕开部件。
这跟平时接触的专利文件有关,一般最后一段都是没实质性的内容,都是说明本实施方式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在不脱离本发明宗旨的请提下做出的各种变化都属于保护范围之内。
所以,没看最后一段,自以为是的毛病,爱推断的毛病实在要不得!! 还好生活中不八婆,也没多少心思关注别人,否则估计出麻烦。

存在的关键疑问:
2. 独立权利要求的参考答案的发明点为:包装体还包括用于撕开不透气性包装层的撕开部件。 个人实在难以理解,如果外包装层和内包装层没有粘接,根本就不需要这样一个部件来撕开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同时,如果两者粘接了,那么这个撕开部件的粘接力与外包装层的粘接力必须大于外包装层与内包装层的粘结力,否则一牵拉撕开部件,撕开部件掉了,而外包装层还是没有撕开。
所以个人认为 在需要撕开部件的情况下,外包装层与内包装层粘接,同时撕开部件的粘接力与外包装层的粘接力必须大于外包装层与内包装层的粘结力是必要技术特征。


3. 一种供给包装体的系统,我把“旋转辊组具有两个从动旋转辊和一个与驱动装置直接相连的主动旋转辊”限制在了独立权利要求,导致保护范围更小。但个人实在不敢把这个技术特征作为从属,原因在于不确定是否只有这种组合的旋转辊组才起到把这个带状部件撕开,说明书也没有任何提示,是否其他结构的旋转辊组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8-22 23:11:20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能够准确掌握并综合运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正确、清楚的说明,撰写能有效而又合理地保护发明创造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撰写能够依法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答复审查意见的意见陈述书、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摘自<考试大纲>专利代理实务基本要求

这段话的重点是什么?

以前结合多年工作经验一直以为是\"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结果,每次实务卷想办法把自己发挥到最佳状态,费尽心力却考一次挂一次。

终于有一天明白其实重点是\"对相关问题进行正确、清楚的说明\"。
考试时只出平时三分力,没有再深入挖掘技术方案,语言文字除非是绝不能用其他基本从考卷上来,却也轻松通过。

实务卷考什么???
就考你对实务法条的理解,就考你对法22条2款新颖性3款创造性26条3款充分公开4款以说明书为依据31条单一性33条修改超范围细则20条1款清楚21条2款完整的理解。

为什么实务不分科?就因为不考你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和挖掘!!!

07年的实务卷,先写意见陈述,再考撰写。这份撰写到底要考什么?考意见陈述没考到的部分。
撰写什么?撰写权利要求书!!!意味着说明书不能动!!!
其实,如果写明,\"在上面意见陈述的过程中,是否觉得前人的权利要求书撰写有些不足之处,但碍于法33条却无法补救,现请一一指出”,估计就很少有人会在第一条写上“我认为前人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和挖掘太弱,所以别说权利要求了,说明书也很烂”吧。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8-22 23:43:39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关于粘接、粘结力不能写在独权,主要是由于说明书里有与答案权6和权12对应的技术方案,概括不进“粘接”只能上位。

关于辊组我倒是同意单一实施例不能加以上位的观点。不过只要写了供给系统的第二套独权就已经抓住了重点,多个从权的差别很小。
rbgf  注册会员 | 2008-8-23 00:22:15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henhao
景运嘉文  版主 | 2008-8-23 05:06:49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呵呵,谈不上点评。
写了一大段,又自己删除了。
算啦!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8-23 07:31:37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竹雪,你好

看过了你写的权利要求,帮你做了一些分析如下:
竹雪 wrote:
这是07年真题,昨晚用笔写的权利要求,麻烦各位给我点评一下。雪儿先行谢过啦:) 疑问:这样的权利要求能及格么? 一对答案相差甚远,可还是自我感觉良好。平时写就这个水平,估计考试达不到这样子。

1. 一种包装体,包括不透气性包装层,透气性内包装层,所述的不透气包装层与所述的透气性包装层粘结,其特征在于:好包括至少一个带状部件,所述的带状部件粘结在不透气性外包装的外表面所述的带状部件与所述的不所述的外包装之间的粘结力大于不透气性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结力

2.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状部件粘结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内表面,所述的袋装部件的两端从所述的不透气外包装层边缘穿出。
  
红色字部分是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1、独立权利要求应尽量在题目所给出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上位,这些技术方案也包括对比文献中给出的现有技术,在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不透气包装层与透气性包装层可以是不粘结在一起的实例。
2、实施方式中给出了带状部件粘结在内、外表面两种实例,独权写成“带状部件粘结在不透气性外包装的外表面”,缩小了独权的保护范围,并且和权利要求2相矛盾。
3、只要能将外包装层撕开露出透气的内包装层,即可实现发明目的,因此当撕开部件的部分置于外包装层内时,即使不和外包装层相连接也可以将其撕开。因此,独权中可以不需要粘结力大小的特征。这也是独权中的一个重要的考点。

上面2、3中的问题也是一对有一定关联性的问题。


竹雪 wrote:
3.一种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不透气性包装层与所述的透气性包装层仅两端周缘部分粘接形成空腔。

4.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透气性包装层包括不透气部分和透气部分。

5.一种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透气性部分和不透气性部分形成整体,在所述的不透气性材料上的局部穿孔。

6.一种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透气性部分和不透气性部分分体形成,通过透气性材料做成的透气性面料对接或搭接在所述的不透气性部分。

从属权利要求整体上还可以,细节描述上还需要仔细。缺少了一些技术方案,如绳状部件和一些实施方式的组合。

竹雪 wrote:
7 .一种包装体长带,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包装体,所述的相邻包装体之间形成连接部,所述的包装体的相邻的带状部件连接形成连续的带状部件,所述连续带状部件的连接长度大于外包装层连接长度,形成空余端头。

引述关系有错误,正确的应为:“如权利要求 a~b中任一项所述”。

  
竹雪 wrote:
8.一种加工包装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步骤1:将如权利要求7所述连续的带状部件的空余端头缠绕在牵拉位置上;
步骤2:沿不透气性包装层外表面的一定角度牵拉连续带状部件,使不透气性包装层暴露出来;
步骤3:沿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连接部,将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包装体长带切断形成独立包装体。

9.一种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加工包装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4,将所述的独立包装体逐个向规定场所供给。

权利要求8、9应该合并。关于方法部分,发明内容和对比文献中都明确提到了实现供给的目的,本发明中方法发明的目的更是为了“实行连续供给”,因此步骤4是必要步骤。

竹雪 wrote:
10. 一种包装体自动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将连续带状部件从包装体上剥离的旋转辊组,用于将包装体长带切断成独立包装体的牵拉剪切机,用于将独立包装体逐个向规定场所供给的滑槽,所述的旋转辊组设置在牵拉剪切机的斜上方,所述的旋转棍组包括两个从动旋转辊和一个与驱动装置相连接的主动旋转辊。

应该将“从动旋转辊和主动旋转辊”放入从属,独立权利要求通常都允许通过增加一些公知常识进行上位概括。

  
  
希望上述分析能对你有所帮助。
竹雪  版主 | 2008-8-24 04:30:52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谢谢杨老师,出现了很多细节问题,自己都还真没注意,万分感谢。

独立权利要求我一开始采用了或的结构,后来发现在内表面的时候并没有说清楚所述的袋装部件的两端从所述的不透气外包装层边缘穿出的问题,

第一次就写成:1. 一种包装体,包括不透气性包装层,透气性内包装层,所述的不透气包装层与所述的透气性包装层粘结,其特征在于:好包括至少一个带状部件,所述的带状部件粘结在不透气性外包装的外表面或内表面,粘结在内表面时,所述的袋装部件的两端从所述的不透气外包装层边缘穿出。,所述的带状部件与所述的不所述的外包装之间的粘结力大于不透气性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结力。

后来发现怪怪的,换成两个方案来写,结果却出现了上面帖子的问题,前后矛盾。

从答案和大家的看法来看,是不应该写不透气包装层与所述的透气性包装层粘结,但理由如同上面帖子所述,如果外包装层和内包装层没有粘接,根本就不需要这样一个部件来撕开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同时,如果两者粘接了,那么这个撕开部件的粘接力与外包装层的粘接力必须大于外包装层与内包装层的粘结力,否则一牵拉撕开部件,撕开部件掉了,而外包装层还是没有撕开。

现有技术确实没有粘结的,但,是因为不需要斯开部。同时,elecass  说明:要是由于说明书里有与答案权6和权12对应的技术方案,概括不进“粘接”只能上位。 这里所说的粘结又不一定要全部粘结,不透气性包装层与所述的透气性包装层仅两端周缘部分粘接形成空腔,只是外包装层于内包装层粘结的限定,说明外包装层与内包装层粘结就应该属于独权必须的技术特征,不粘结的话,还要需要撕开部干啥?没有粘结,就不需要这个撕开部用来把外包装层和内包装层撕开了嘛,所以我觉得并不影响。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8-24 19:22:45

Re:07卷三雪儿答案,麻烦给予点评。

你所提到的问题关键在于,“撕开部件”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分析全文可以看出,“撕开部件”的主要目的是: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从而使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透气性部分暴露于外,在整个包装体上形成透气性窗口,进一步使得包装体内封装的物质发挥效力。

如果撕开部件不能实现“将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即使其可以将外包装层与内包装层之间撕开,也不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这时,即使“撕开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也不能实现发明目的;反之,即使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没有粘接,只要撕开部件能够“将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也可以实现发明目的。因此,“撕开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并不是解决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以,将上述内容提炼一下后可以得到,“撕开部件”的主要目的应该是:用于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

在弄清楚了“撕开部件”的目的之后,再对比一下现有技术,就可以发现,现有技术中采用的都是其它方式将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打开,都没有公开“撕开部件”这一特征。由此就不难得出:上述能够将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的“撕开部件”,才是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同时是本发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而“不透气包装层与所述的透气性包装层是否粘结”、“撕开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撕开部件粘结在不透气性外包装的外表面或者内表面\"等等,都不是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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