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遇到的习题(1),请大家帮忙分析分析

2008-8-21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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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研究所发现一种已知的的家禽生长促进剂对防止果蔬腐烂变质有良好作用。该研究所就生长促进剂的这种新用途提出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并被授予了专利权。该研究所有权阻止他人未经其许可的下列那种行为?
A   为生产经营的目的继续制造、销售该生长促进剂产品。
B  为营利的目的进口该生长促进产品并改换包装后,以“水果保鲜灵”的名称进行销售。
C 为个人养花的目的,将购买的生长促进剂产品作为花肥进行使用。
D  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该生产促进剂产品,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列举了该产品的专利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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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雪  版主 | 2008-8-21 06:11:56

Re:遇到的习题(1),请大家帮忙分析分析

首先明确保护范围是“防止果蔬腐烂变质有良好作用”的用途保护,除此之外的该产品本身,其他用途,其他方法都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A: 为产品本身,不在该用途保护范围内

B:以“水果保鲜灵”的名称,就意味着暗示了这个产品有防止果蔬腐烂变质有良好作用”的用途,侵权。

C该产品是作为化肥使用,而非用于“防止果蔬腐烂变质“,不侵权

D 列举了该产品的专利申请中的用途,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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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mxiangzi  注册会员 | 2008-8-22 07:06:00

Re:遇到的习题(1),请大家帮忙分析分析

首先谢谢版主答复。
我还有如下疑问:
第一,用途发明属于方法,且用途发明不会制造出产品;
第二,根据专利法第11条,对于方法发明而言,“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因而,对于用途发明来说,只有当应用该用途时才有可能侵权;
第三,对于B和D,都没有使用该用途;那么说BD侵权的理由是什么?
第四,从实务方面来考虑,如果仅仅通过更换产品的名称(B项的情形)或者修改产品说明书(D项的情形)就可以避开该产品的用途发明,该用途发明又怎么能得到实际的保护呢?
第五,我找到一个案例:http://www.sipo.gov.cn/sipo2008/albd/2005/200804/t20080402_367505.html,根据判决的理解,B与D的情形落入用途发明的保护范围中,从而构成侵权,但是我还是不能十分理解。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8-22 17:24:00

Re:遇到的习题(1),请大家帮忙分析分析

要从间接侵权来理解。目前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可以看下民通意见148。
mashifei  高级会员 | 2008-8-22 17:26:54

Re:遇到的习题(1),请大家帮忙分析分析

支持BD
hoho,看来偶越来越厉害了……
iamxiangzi  注册会员 | 2008-8-23 04:04:07

Re:遇到的习题(1),请大家帮忙分析分析

把握药品新用途发明专利侵权的判定大中小


——评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诉宜昌三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情回放

  原告为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为宜昌三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诉称:原告于1996年7月5日获得“L-赖氨酸盐酸用于制备治疗颅脑外伤药物的应用”发明专利权。2003年夏季,原告在市场上发现了被告生产的药品舒朗L-盐酸赖氨酸氯化纳注射液(以下简称舒朗注射液),该药品的宣传资料注明适应症为“颅脑外伤及其综合症”,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侵害产品,并销毁所有现存侵权药品,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是具有生产药品资格的厂家,舒朗注射液是经国家药品监督局许可生产、销售的一种新药,被告在该药品及包装说明书中说明舒朗注射液的适用症没有涉及原告的专利要求书中所要保护的范围。因此,被告生产的舒朗注射液药品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生产的舒朗注射液是否落入原告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原告“L-赖氨酸盐酸盐用于制备治疗颅脑外伤药物的应用”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L-赖氨酸盐酸盐用于治疗颅脑外伤这一新用途。药品新用途专利发明是以功能、效果限定技术特征的,根据说明书中对该特征的具体描述,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可以明了和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实施方式为限,合理确定权利要求。被告生产的舒朗注射液主要成分是盐酸赖氨酸,与邕江药业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发明专利使用的是同一种化学物质。该药品的外包装盒“适应症”一栏、药品的使用说明书“适应症”部分以及盛装注射液的玻璃瓶上粘贴的药品标签“适应症”一栏均标明:本品能提高血脑屏障通透性,有助于药物进入脑细胞内,可作为脑病的辅助治疗。其中,“可作为脑病的辅助治疗”的表述,落入了原告L-赖氨酸盐酸盐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首先,从“L-赖氨酸盐酸盐用于制备治疗颅脑外伤药物的应用”发明专利权利要求内容来看: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禁止将L-赖氨酸盐酸盐用于治疗颅脑外伤及其综合症药物的新用途使用。虽然舒朗注射液的适应症是“作为脑病的辅助治疗”,但是,“脑病”涵盖了颅脑外伤及其综合症,当舒朗注射液用于颅脑外伤及其综合症时,其功能、效果就不仅仅是“脑病的辅助治疗”了,而是将L-赖氨酸直接用于颅脑外伤及其综合症的治疗。根据专利说明书,“可作为脑病的辅助治疗”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联想得到的实施方式,应在权利要求合理范围之内。

  其次,被告生产的舒朗注射液所记载的用途“本品能提高血脑屏障通透性,有助于药物进入脑细胞内”与专利说明书“治疗颅脑损伤药物L-赖氨酸的治疗作用是能透过血脑屏障,直接进入脑组织中,促进脑组织生长”的表述相比,是在专利说明书的基础上对文字稍加改动而形成,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不难理解就是治疗颅脑损伤药物L-赖氨酸的治疗作用,为指明舒朗注射液是治疗颅脑损伤药物提供了语言环境。因此,“作为脑病的辅助治疗”的表述,实际上暗示舒朗注射液可以用于治疗颅脑外伤,使人们显而易见知道舒朗注射液是一种治疗颅脑外伤的药物。综上,被告生产的舒朗注射液已落入“L-赖氨酸盐酸盐用于制备治疗颅脑外伤药物的应用”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宜昌三峡药业公司生产的舒朗注射液不得使用于治疗颅脑外伤;生产的舒朗盐酸赖氨酸氯化钠注射液的外包装盒、使用说明书及药瓶标签上不得出现“本品能提高血脑屏障通透性,有助于药物进入脑细胞内,可作为脑病的辅助治疗”字样。被告宜昌三峡药业公司赔偿原告广西南宁邕江药业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韦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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