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范围,审查指南上提到(1.2.8)“ 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加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这样的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而对于判断新颖性的对比文件,审查指南上提到(2.3.2.3)“ 对比文件是……,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综上,我的问题是,是不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说法既可用在A33,也可用在A22.2?
另外,“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是不是一定表示不能“概括得出”(A26.4)
注意,我看过zls0的评论后问的最后一个问题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id=147570&tpg=1&ppg=1&sty=1&age=0#147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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