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专利法A8与合同法A339-340的区别

2008-8-20 06:09
20471
专利法A8与合同法A339.1&A340.1二者有何区别?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问题:合作/委托完成的前提下,发明人/设计人都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申请专利的权利都是属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属于未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或其所在单位。
从这个角度看,二者是一样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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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8-20 17:38:53

Re:专利法A8与合同法A339-340的区别

合同法的这几个条款和专利法是一样的意思。最高法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里说的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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