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问题咨询

2008-8-19 01:48
53543
杨老师:
您好
在07年专利法考试中69题
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外层为聚乙烯\",说明书中是\"外层为聚乙烯或聚丙烯\"
可以修改独立权利要求,改为\"外层为聚乙烯或聚丙烯\"
也可以将独立权利要求修改为\"外层为聚丙烯\"
以上修改均未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但在审查指南238页,第2部分第8章,5.2.1修改要求中(2)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即使改变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也不能允许,因为这样修改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是不是矛盾,为什么要制定第2部分第8章,5.2.1这三条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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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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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8-19 02:29:59

Re:问题咨询

你好,

这两种情况的修改时机不同,因此其处理方式也不相同。对于在主动修改期限内的修改,只要符合法33条就可以;对于主动修改期限之外的修改,则必须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修改不能超出审查意见的范围,未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均不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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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diniaolina  注册会员 | 2008-8-20 04:06:18

Re:问题咨询

杨老师:
      我再请教个问题:\"如果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是不是只需要满足修改未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而不需要满足修改不能超过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8-20 07:15:35

Re:问题咨询

原则上是这样的。不过在实践中,尽量还是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做这样的修改,之后再想做这样的修改,难度将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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