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个人认为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在撰写地过程中我犯下了如下错误:
1. 对比文件,居然以美国US1867236A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选择的原因就如154页所述,忽略了应该优先考虑相同领域的对比文件。
2. 根本没写方法权利要求,完全没有考虑可以写上方法权利要求
3. 最最关键的问题:关于结构一是否具备创造性问题,也是我自己一直存在疑问的问题
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组合来看,个人轻易了否决了第一种透平机的创造性。
原因如下:发明人的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同点在于(1)有一混合区,(2)有较冷气体输入通道。对比文件2美国US1867236A也隐含公开了这两个技术特征,比如(2)有较冷气体输入通道尽管没有直接公开,但该文件公开了加压方式注入一股与泄漏气体反向流动的气体,也公开了有通道,而后,两者在口腔室混合(个人认为相当于在混合区)。虽然没有公开较冷气体,但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有一冷侧和热侧,热侧已经是热通道,气体,要减温,就在在冷侧方采用通道这样的方式就行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完全想得到。所以个人否定了结构一的创造性。
但书上解释,关于新颖性对比完全赞同,但创造性对比的时候,引用创造性时,认为对比文件2尽管公开了区别特征。。。但没有公开输入气体通道设置在推力平衡活塞冷侧。
就同个人上述自以为是看法一样,但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有一冷侧和热侧,热侧已经是热通道,气体,要减温,就在在冷侧方采用通道这样的方式就行了,所以冷气体输入通道理所当然的就设置在推力平衡活塞冷测。有啥创造性呢??
请求高手给予帮助,详细解答下。雪儿先行谢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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