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有个题想问问各位老师

2008-8-18 03:10
15012
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了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择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1  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备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2  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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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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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scar  注册会员 | 2008-8-18 05:26:23

Re:有个题想问问各位老师

根据法24条,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内容的,其申请可以享受6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丁公司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灯具,那么甲公司在其后6个月内提交该申请都是具有新颖性的,所以不能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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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  注册会员 | 2008-8-18 20:59:14

Re:有个题想问问各位老师

1  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备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答:是的。理由是该公开不符合专利法22.2的有关规定。从问题中体现的时间来看,可以争取适用专利法24.3条的宽限期规定来维持专利有效。申请日前6个月内公知公用了,要看是否有24.3的情节。
2  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丁存在“不择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的行为的话,可以诉丁侵犯了甲的商业秘密,属于《反法》调整。理由是: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而丁公司有窃取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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