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誰能誰一下分案申請,何時才用分案申請,它與總案的關系
1.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2.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3.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4.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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