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关于创造性的评价

2008-8-12 23:50
20041
打算无效一专利,找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专利的前序部分大部分内容与对比文件1相同,但有两特征区别于对比文件1,其中一特征(前序部分特征)为公知技术,或者可以说此特征是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都可知晓的公知技术,另一区别特征(特征部分的特征)与对比文件2相同,并且该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
想问问大家,在其中一特征没有被两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情况下(但为公知技术),这两份对比文件是否可以无效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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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8-13 01:02:20

Re:关于创造性的评价

一般,公知技术也要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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