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diniaolina wrote:
复审修改原则中以下修改不符合规定:
1.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如果原权利要求是产品和方法,产品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那么能不能将产品权利要求删除,只保留方法.
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的。
didiniaolina wrote:
如果圆权利要求中是产品,说明书中是产品和方法,那么产品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能不能将说明书中的方法作为新的权利要求啊
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
didiniaolina wrote:
2.不能增加权利要求
如果一件申请独权利要求和从属共加上是5项,那么不能增加到5项以上,那能不能减少了?
谢谢
可以删除已有的权利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