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问题想咨询一下,希望朋友们给予帮助,我在专利事务所工作,我写的案子有一部分收到国家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但是让我费解的是同样类型的专利案子,有的能顺利通过,有的则需要补正,打电话咨询审查员,得到的答案也不一样,当然,本人的经验还是不够,以致于有些迷惑,到底审查员的标准是什么,哪位高人指点一下。
1、电学的案子中,权利要求里关于电路符号,例如:发光二极管LED中的LED是否要用括号括起来?所谓的附图标记不应该包括电路符号吧?一个审查员说在权利要求书中,发光二极管LED中的LED不需要加括号,但是如果是发光二极管LED1中的LED1则需要用括号括起来,而且我还有很多在权利要求书中写成发光二极管LED1(诸如此类的没括起来)的例子也都授权了。
2、假如电路原理图中涉及的电子器件,在结构图里也有,而且在结构图中以附图标记标号了,例如:发光二极管LED,在结构图中将其标号为5,那么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写成发光二极管LED(5)可不可以,在权利要求书中也是写成发光二极管LED(5),我在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出版的书中看见过很多这样的例子,这种情况也是,有授权的(多数),有一个需要补正,审查员要我把附图标记5去掉,理由是具体实施方式中原则上是不允许有括号的。
3、审查指南上说“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得含有其他注释\",所说的必需的词语包括哪些?举例来说,在电路原理图中,涉及一种普通的电子器件”声控开关“,它是可以在市场上买到的普通电子器件,在原理图中直接以方框内标明声控开关(就像在电路图中涉及单片机用一个方框内标明单片机一样)可以吗?
以上问题都是在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都是大多数授权,极少数让补正的,请指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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