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2 wrote: 61A.申请人在汇单上未写明申请号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国知局认为A对。 本人不赞同。原细则91为“未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的...\" 依题意,未写申请号,但写了专利号的应该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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