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qiuling wrote: 1,2 均为独立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步骤a,b,c不属于特定技术特征,因为他们不具有新颖性,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所以权项1,2不具有单一性。明白了,谢谢。 这里还有一个疑问,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方法,其从属权利要求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独立权利要求2保护的方法与1的主题名称相同,其特征部分是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加上权利要求1的部分附属权项的特征,我不太理解为何要这样写,保护同一种方法,却用两个权项,只是范围上一个宽一个窄,为何不只写一个范围宽的(用1就行了,再加上一些附属权项)呢?一般的发明不是提倡写一个产品一个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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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qiu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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