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有关新颖性、单一性的问题

2008-8-6 18:17
19704
方法1包括a,b,c3个步骤,方法2包括a,b,c,d三个步骤,审查员首先通过对比文件否定了1,2的新颖性,之后在方法1,2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否定了1与2间的单一性,所谓单一性不就是要属于一个发明构思,具有存在内在联系的技术特征吗?这与新颖性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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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08-8-6 18:33:01

Re:有关新颖性、单一性的问题

你的权2是独立权利要求么?

有联系
单一性的规定是“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即是指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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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qiuling  游客 | 2008-8-6 18:42:52

Re:有关新颖性、单一性的问题

1,2 均为独立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步骤a,b,c不属于特定技术特征,因为他们不具有新颖性,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所以权项1,2不具有单一性。明白了,谢谢。
这里还有一个疑问,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方法,其从属权利要求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独立权利要求2保护的方法与1的主题名称相同,其特征部分是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加上权利要求1的部分附属权项的特征,我不太理解为何要这样写,保护同一种方法,却用两个权项,只是范围上一个宽一个窄,为何不只写一个范围宽的(用1就行了,再加上一些附属权项)呢?一般的发明不是提倡写一个产品一个方法吗?
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08-8-6 19:11:18

Re:有关新颖性、单一性的问题

duqiuling wrote:
1,2 均为独立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步骤a,b,c不属于特定技术特征,因为他们不具有新颖性,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所以权项1,2不具有单一性。明白了,谢谢。
这里还有一个疑问,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方法,其从属权利要求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独立权利要求2保护的方法与1的主题名称相同,其特征部分是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加上权利要求1的部分附属权项的特征,我不太理解为何要这样写,保护同一种方法,却用两个权项,只是范围上一个宽一个窄,为何不只写一个范围宽的(用1就行了,再加上一些附属权项)呢?一般的发明不是提倡写一个产品一个方法吗?
从你的描述看来,好像确实不应当这样写的,应当只写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duqiuling  游客 | 2008-8-6 20:39:52

Re:有关新颖性、单一性的问题

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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