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资料] 巴黎公约复习要点小结

2008-8-6 00:50
19631
  偶然看到一个巴黎公约的要点总结,简洁地列出了其中的大部分要点,几分钟就可以复习一遍,可以帮助大家比较快地进行复习(虽然有些内容不是大纲要求的,不过看一看可以帮助对商标法的理解)。

       一、国民待遇原则。其成员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享受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如果非缔约国国民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享受与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二、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即当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作是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三、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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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员 | 2008-8-6 00:53:58

Re:巴黎公约复习要点小结

四、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公约》规定: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五、商标的使用。《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凡是已在某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一成员国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注册。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六、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如果被他人用于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自模仿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提出撤销此项注册的请求。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标权的转让。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
      
        八、我国加入的时间,版本:中国于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加入巴黎公约,适用斯德哥尔摩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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