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和《专利法详解》并不矛盾,搞清楚“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和“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就好理解了:
1.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对于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2.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请注意,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是针对“首次展出”,不针对出版物。
因此,只要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无论在哪里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就会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