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请教不能作为优先权的条件

2008-8-2 22:20
27412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必须是经批准的有效申请,被驳回、已撤回,或者已放弃的,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条件。”
在新专利法祥解三十二条226页“在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可以重新就其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也可以用被其撤回的专利申请在基础继续在本国或外国提出新的申请并要求优先权”,这两条相互矛盾?
前一条我在审查指南里也没有找到,望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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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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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entwind  专利审查员 | 2008-8-2 23:19:44

Re:请教不能作为优先权的条件

前一条明显是不对的,不知是从哪里摘来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
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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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dns  注册会员 | 2008-8-2 23:32:00

Re:请教不能作为优先权的条件

应当按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来判定:在先申请只要是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即便是被驳回、撤回(含视撤)、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同时符合本国优先权其它要求的,均可依法作为国内优先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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