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我朋友代理了一个侵权案子,我们是被告,我们的实用新型是以原告的实用新型为背景技术,权利要求也是用其划界的,现在原告告我们的产品侵权,说我们的产品落入其保护范围,根据是北京高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全面覆盖原则‘的条款,老师您能否给我一个和您直接交流的方式,在这里不方便具体说,因为有点急,下周就要开庭了,我的E-mail: yysucoco@126.com,如果方便的话,给我一个更好的咨询方式,非常感谢,不知道在轻创的网站能否详细咨询呢,我想结合具体内容问点问题。谢谢,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这是我朋友的第一个专利案件,所以很想弄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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