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无效决定公告后又被法院撒销后的法律后果?

2008-7-30 00:52
24432
专利号92106401.2
2005.09.14公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复审委是被动执行生效判决而作出的无效决定)
2008.07.15再审判决撒销该决定
此案背景参见: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id=160310&sty=1&tpg=1&age=0

1、专利复效要不要公告?公告的法律依据?
2、复效后的年费如何交?前面的要不要补?
3、对于2005.09.14至2008.07.15其间的实施专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4、上述实施专利的行为,现在要不要停止,是否具有先用权?
5、若允许上述专利施行为继续存在,又不许专利权人收取专利费,专利权人的损失谁来负责?
6、若不许上述专利施行为继续存在,已经在制造或作好制造准备的社会公众的损失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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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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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月听琴  注册会员 | 2008-8-3 20:29:58

Re:无效决定公告后又被法院撒销后的法律后果?

个人看法:
1、要公告,不公告社会公众怎么知道。至于有没有法律规定,就算没有具体的规定,果汁局也有这个权力和义务,再说,其他国家机关做事情没见着一字一句的抠有没有法律授权的,都是在一个总的权限范围内就能做了。果汁局是学理工科学得愚了。
2、其他人在这期间实施应该没有办法追究侵权责任,也不能一概就要求停止使用。如果我是判侵权的法官,允许继续使用,但应当适当支付使用费。
3、建议舒某告北京高院去,要求司法赔偿。这个案子折腾了这么长时间全都是高院自以为是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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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ing  注册会员 | 2008-8-7 23:28:38

Re:无效决定公告后又被法院撒销后的法律后果?

一、专利被无效后,应当进行公告,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二、专利权是在未交费的而终止的情况下被无效掉是不需要交费的,当然也就不用补以前的年费了。

三、既然已被无效,其专利自始即不存在,所以200500914至20080715期间的行为已不构成侵权;即使无效决定被撤销,但不具有追溯力。

四、不具有先用权,先用权是依据申请日前独立创作同样产品或方法的人已作好生产准备的前提下才能享有的。

五、专利权人的损失应当由国知局来赔偿,专处权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赔偿。

六、前面已提到:先用权是依据申请日前独立创作同样产品或方法的人已作好生产准备的前提下才能享有的,先要判断是否是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先用权,如果有又不让其实施的情况下只能对不让其实施的有关主管部门提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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