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号92106401.2
2005.09.14公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复审委是被动执行生效判决而作出的无效决定)
2008.07.15再审判决撒销该决定
此案背景参见: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id=160310&sty=1&tpg=1&age=0
1、专利复效要不要公告?公告的法律依据?
2、复效后的年费如何交?前面的要不要补?
3、对于2005.09.14至2008.07.15其间的实施专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4、上述实施专利的行为,现在要不要停止,是否具有先用权?
5、若允许上述专利施行为继续存在,又不许专利权人收取专利费,专利权人的损失谁来负责?
6、若不许上述专利施行为继续存在,已经在制造或作好制造准备的社会公众的损失谁来负责?
讨论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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