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第35-36页对律师法第13条做了详细的解析: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限制性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禁止假冒律师执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修订前的《律师法》第十四条亦有相似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这次修订将“执业”明确为“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律师业是特许行业,担任律师不仅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还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如果允许不具备资格的人也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将使律师特许制度形同虚设,严重妨碍律师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规范法律服务秩序,因此,这种行为必须禁止。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是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修订前的《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也可以说,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只要不牟取经济利益,是可以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这次修订删去了“牟取经济利益”这几个字,与以前的规定相比更加严格。就是说,不论是否为了牟取经济利益,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因为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的人员范围应当严格限定,不能任意放开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否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它公民,可以受托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受托为辩护人。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外,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只要不以律师名义,可以从事一些与法律有关的服务活动,如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代写诉讼文书、担任法律顾问等。”

从该权威立法法理解释来看,以后专利代理人是否就不能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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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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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patent  新手上路 | 2008-8-3 18:07:25

Re:新律师法生效后,专利代理人是否能够从事诉讼代理业务?

本人认为,为了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需要对一些进行代理行为的人实施一些必要的限制措施。同意上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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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三多  注册会员 | 2008-8-3 19:30:11

Re:新律师法生效后,专利代理人是否能够从事诉讼代理业务?

从立法本意来看,确实如此,因为诉讼不同于专利代理。专利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技巧方面确实很差(不排除极少数经验丰富者),实践中,甚至出现类似法盲的滑稽场面,这对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是极其不利的。

但是注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这句话,以后可能会出一些相关解释吧。

这个对于律师来说,利好消息???

意味着,我能当庭对专利代理人的代理身份提出异议。。。

这个问题,值得讨论。。。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8-4 04:48:25

Re:新律师法生效后,专利代理人是否能够从事诉讼代理业务?

许三多 wrote:
从立法本意来看,确实如此,因为诉讼不同于专利代理。专利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技巧方面确实很差(不排除极少数经验丰富者),实践中,甚至出现类似法盲的滑稽场面,这对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是极其不利的。

但是注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这句话,以后可能会出一些相关解释吧。

这个对于律师来说,利好消息???

意味着,我能当庭对专利代理人的代理身份提出异议。。。

这个问题,值得讨论。。。

呵呵,老兄所言极是,实践中,不少代理人在法庭上出现了类似法盲的滑稽场面。
但是,我也要告诉你我亲身经历的两次庭审,对方都是律师,一次是法官看不下去了说对方律师了,一次是我看不下去了说对方律师了,连专利法规都不熟悉,审查指南都没看过,对专利技术一窍不通,就来代理专利无效和诉讼,也太不把委托人的利益当回事了吧?
所以,不能片面的看问题,我的建议倒是从加强代理人的法律素质培训入手,但坚决不能把专利诉讼垄断于律师,尤其是那些纯粹法律背景的律师之手,那比代理人不懂法律程序的后果更可怕。
minleet  注册会员 | 2008-8-4 21:48:11

Re:新律师法生效后,专利代理人是否能够从事诉讼代理业务?

就事论事一下,
“这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它公民,可以受托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

那么一个专利代理人代理诉讼,其不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没有”有关的社会团体“推荐,更不是”所在单位推荐的人”,那么只能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它公民”,所以这里可以当庭问一下法官,贵院许可吗?法院难道会说,不许可,或者说本合议庭无权许可不许可,得经“人民法院”,要请示本院院长许可,那这案子还审不审呢?见过一个庭这样休庭的吗?

本人认为,新法其实在这里还不如旧法,旧法有规定,“不得牟取经济利益”,实践中专利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原告的话有时会把代理费作为索赔的一个依据,在旧法时代就有这样搞的,这时候,被告完全可以以此法律规定反驳原告的主张不当,不合法,进而对原告的代理行为也进行一点奚落,指出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这种以牟利的代理行为是不合法的,没多少实质效果,可以顺便打击下对方的气势。现在的新法,我倒觉得原告可以堂而皇之地把代理费都列出来啦,怕什么,被告还有辫子抓吗?

以上是扯淡;说点看法:
专利代理人参加各种专利诉讼案子,在法律程序上来说,确实是有点法律瑕疵的,但既然中国的律师制度和法治大环境这么不健全,这点法律瑕疵在实际操作上就算不得问题啦,专利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某些方面基本和律师的操作差不多,持专利代理证,开代理所函,法院判决书记载,原告(被告)代理人,某某专利所专利代理人,注意,这里和公民代理享有的待遇是不一样的,公民代理人是要出示并记载身份证资料的,而专利代理人不用。当然啦,仅限专利诉讼啊,不过也有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之类诉讼这样搞的,其他的民事诉讼,谁要是用专利代理人身份出庭,那估计脑子进水啦。
现在的英美国家、其他西方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是律师垄断诉讼吧(未核实),日本,以前看过一点资料,说是为和律师法协调,专门修改专利代理人法,明确其在专利诉讼上的资格、权利,日本人这两者名字很好玩,都叫什么弁、牟理士,很接近。
以前中国的律师搞证券上市,证监会专门搞了个认证,在律师队伍里考试选拔,发个类似证券律师的证,只有这部分人能参与证券上市业务。好像后来司法部有意见,说律师的业务范围怎么轮到你证监会管,反正后来这个考试就取消了,但这块业务好像至今仍垄断在那批证券律师及律师所手上。
律师、法律服务行业里的确有些领域是特殊的,从这个角度出发,第一,管好律师,律师制度要健全;第二,健全律师之外的专业队伍的管理;相对来说,中国的律师管理算规范点的,专利代理队伍的管理差很多,比如说满世界的黑代理。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8-4 22:24:03

Re:新律师法生效后,专利代理人是否能够从事诉讼代理业务?

个人觉得,目前,不论专代/律师,不论有证/没证/甚至双证,不是同时熟悉诉讼程序法和专利实务基本上专利诉讼很难做好。

问题的根结不在于有证没证,而在于目前对于那些明显损害客户利益的代理行为,都没有判断依据/处置手段。
结果,有名的拼命开价高,没名的拼命开价低就对了,谁还去管案子作的怎么样?
dingdong97  专利代理人 | 2008-8-5 17:25:40

Re:新律师法生效后,专利代理人是否能够从事诉讼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原来也不可以的啊!

只是以公民名义可以代理诉讼.且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和风细雨  新手上路 | 2008-8-5 19:39:01

Re:新律师法生效后,专利代理人是否能够从事诉讼代理业务?

感谢这么多朋友关注!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也是一直在关注新律师法十三条的进展。如果严格执行律师法,专利代理人势必不能继续从事诉讼业务,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但是,由于专利的特殊性,其既与法律有关,又与技术相关,而且其实更贴近于技术,没有经过专利相关训练的普通律师根本无法有效处理这种案件,因此排除专利代理人参见诉讼会给中国的专利制度带来冲击。

今天上午笔者参加北京高院一个专利相关的行政诉讼庭审程序,对方的代理人是普通律师,对专利法根本不懂,对他的表现我只能表示很痛心。

综上,笔者认为,在普通律师不熟悉专利法的情况下,不让专利代理人参加诉讼是不可行的。至于如何让专利代理人参加诉讼,是解释律师法十三条,还是在专利法修改的时候赋予专利代理人这种权利,我们还是拭目以待。
minleet  注册会员 | 2008-8-5 21:44:31

Re:新律师法生效后,专利代理人是否能够从事诉讼代理业务?

dingdong97 wrote:
专利代理人,原来也不可以的啊!

只是以公民名义可以代理诉讼.且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不是吧,一直都可以啊,专利代理人参加专利相关诉讼,不仅和公民代理的待遇是不同的,比如说只需出示专利代理执业证,不需身份证,代理所或代理公司开具所函或公司函,而且实际肯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对方代理人和法官都清楚。
只是说,从理论上归类的话,专利代理人参考诉讼,属于公民代理,但与普通的公民代理是有相当大区别的。
orpheus1997  新手上路 | 2008-8-6 20:12:30

Re:新律师法生效后,专利代理人是否能够从事诉讼代理业务?

许三多 wrote:
从立法本意来看,确实如此,因为诉讼不同于专利代理。专利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技巧方面确实很差(不排除极少数经验丰富者),实践中,甚至出现类似法盲的滑稽场面,这对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是极其不利的。

但是注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这句话,以后可能会出一些相关解释吧。

这个对于律师来说,利好消息???

意味着,我能当庭对专利代理人的代理身份提出异议。。。

这个问题,值得讨论。。。
=======
要求将对方专利代理人逐出法庭...

GOD,这玩笑开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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