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申请的一个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到:“权利要求4在括号中限定了组分的具体含量,使得在同一个权利要求中可以限定出多个保护范围,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权利要求应该清楚的规定”
我们申请原文如下:
4,如权利要求2及3所述的阴道溶液,以重量%计,外用制剂具有下列组成:rhGM-CSF(0.0001-0.1%)、溶剂(60-90%)、pH调节剂(0.5-5%)、稳定剂(0.1-3%)、抑菌剂(0.1-5%)、抗氧化剂(0.01-2%)、保湿剂(0.5-30%)和/或促吸收剂(0.01-3%)。
请教各位专家,以上这种情况该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以获得对配方的保护,难道必须给出准确配比吗?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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