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nzhi2008 wrote: 确定是因为量的原因,而不是因为质的原因吗? 是搂主想表达一下对此种做法的不满吧!那样的话,强力支持和同情LZ!
zls0 wrote: 法官说法人本人的质证事实不能算数,因为三个人证的人数多,故三个人证证据有效作出判决. 有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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