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试卷三9题
下述有关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应当在后一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
b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可以在后一申请提出之后签署,但是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
c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有不同的多个申请人的,可以由在先申请的多个申请人分别签章将优先权部分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
d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并且在指定期限内经过补正仍不合格的,专利局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参考答案 cd
请问,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只能在在后申请之前签署,这一规定的出处在哪??
分享到 :
0 人收藏

5 个回复

倒序浏览
cgl2008  注册会员 | 2008-7-23 22:29:58

Re:2004年试卷三9题 下述有关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请参考http://china.findlaw.cn/chanquan/zhuanlifa/zhuanlishenqing/youxianquanyaoqiu/356.html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必须在后一申请提出的同时或最迟至三个月内提交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后一申请具有多个不同的申请人的,可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签章的共同转让给后一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多个申请人分别签章部分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一般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除非该证明文件中另有规定。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要求本国优先权: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应当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名,该文件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除非该证明文件中另有规定。后一申请的申请人未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广告位说明
bohui0714  注册会员 | 2008-7-23 22:41:16

Re:2004年试卷三9题 下述有关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上述规定是不是 旧审查指南的规定
新指南中没找见
难道是我没找见???
cgl2008  注册会员 | 2008-7-23 23:12:51

Re:2004年试卷三9题 下述有关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要求外国优先权权的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1.4
本国优先权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2.4
bohui0714  注册会员 | 2008-7-25 17:24:20

Re:2004年试卷三9题 下述有关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新版的审查指南中把这部分删除了,

6.2.1.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6.2.2.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xuanerle  新手上路 | 2008-8-1 19:07:15

Re:2004年试卷三9题 下述有关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选B,参照杨老师书 历年真题分类解析 的176页

D错误,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直接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B 只要转让证明文件中声明其优先权转让生效日期遭遇该专利申请的日期即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