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问题] 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解释

2008-7-14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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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委托我代理申请专利时,我发现大约有三分之一要申请的主题都已经发表过了。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对大学的老师和教授们说明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发表过的主题还可以申请专利,什么情况下不能申请。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专利需要具备新颖性,并且明确规定了具备新颖性的专利申请必须在申请日前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从这条规定来看,已经发表过的技术主题应该不具有新颖性了。然而,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对申请日前的公开也作了一些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或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这两种情况不丧失新颖性。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公开的时间、公开者的身份、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的级别,以及利用这种新颖性宽限期时需要注意的程序。
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时间,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六个月,即,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而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必须是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发生的。换一个角度说,即使公开者的身份、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的级别都符合要求,但是公开后超过六个月才申请,无论如何也要丧失新颖性。
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学术会议的级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作了这样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3.2更明确地指出: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级以下或受国务院各部位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展出的级别,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3.1作了这样的规定: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位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它机关或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位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是指除了举办国的展出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关于公开者的身份,或者说,什么人可以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虽然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细则第三十一条也没有给予说明。然而,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显然不是要保护与所述首次展出或者首次发表无关的人,换句话说,与所述首次展出或首次发表无关的人不能就此主题申请专利而要求享受该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如果申请人就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法人或个人,或者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个人,理所当然是可以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如果首次展出或首次发表的个人是发明人,而专利申请是职务发明,这种情况也是可以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这可以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5中找到旁证,在那里谈到新颖性宽限期时,两次引用了“申请人(包括发明人)”这一表述。由此可见,只要不影响新颖性公开是以申请人或者发明人在名义作出的,都可以要求不影响新颖性公开的请求。
如果申请人或者发明人在二十四条所列出的首次展出或首次发表后六个月内提出了专利申请,并要享受新颖性的宽限期,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首先要在申请时提出声明,即,在申请表格里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里选择一项里打钩。除此之外,申请人还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3.2中还规定: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开公章。
综上所述,大学的讲师和教授们应该注意的是,尽可能在文章发表前申请专利。专利从申请日到出版还要经过一段时间,所以,申请专利不会影响文章的发表。相反,文章发表后通常不能就发表的主题再申请专利了,除非是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首次发表,而且符合第二十四条固定的其它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意不要超过首次发表六个月,而且要确保能够开出符合要求的证明。
对于这个问题以及其它涉及专利方面的问题,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可以拨打我的手机号13611074830。
专利代理人: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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