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meng wrote: 因为权利要求的格式是:包括名称的前序部分+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所以名称应该属于现有技术,所以如果名称是“一种带有把手的玻璃杯”就意味着申请人认为现有技术中就有“带有把手的玻璃杯”。 所以,如果发明的要点是“把手”的结构有区别特征,这一名称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发明的要点是增加有“把手”,申请人的逻辑就自相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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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anxu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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