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21263 wrote:
分享——驳回与无效的理由比较(原创)
LZ漏了一条,F9同样是发明实审驳回理由。
我是这样记忆的,二者差别只在单一性和分案问题上。
驳回的理由(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1、是否符合发明的定义(X 2.1)
2、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F 5、25)
3、是否具备发明的专利性(F 22)
4、是否符合禁止重复授权和先申请原则(X 13.1、F 9)
5、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F 26.3)
6、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F 26.4)
7、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X 20.1)
8、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X 21.2)
9、修改是否超范围(F 33)
10、是否具备单一性(F 31.1)
11、分案是否符合要求(X 43.1)
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的规定
1、 是否符合三种专利的定义(X 2)
2、 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F 5、25)
3、 是否具备发明创造的专利性(F 22、23)
4、 是否符合禁止重复授权和先申请原则(X 13.1、F 9)
5、 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F 26.3)
6、 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F 26.4)
7、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X 20.1)
8、 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X 21.2)
9、 修改是否超范围(F 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