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类精解P314页:
题干是: 下述哪些情形,在后申请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C选项,多件在先申请分别涉及一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在后申请为该多个 在先申请所涉及构件的组合的外观设计
您的书上指出按2001版《审查指南》1-3-3.2.3 此情形因为“主题不同而不能享有多项优先权”。但是,2006版《审查指南》4-5-7.5“对于包含若干项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享有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也就是说2006版删除了上述2001版所述的情形;而且这样似乎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3条的规定。
可否认为C选项是对的?
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