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那个,不过还是谢谢了。
中文条文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统一司法标准,我院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多年审判经验,并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专利审判工作中认真参照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院知识产权庭反映。本意见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 .....
128、多余指定。指专利权人在撰写开拓性发明或者重大改进专利的申请文件时,因当时尚缺乏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经验,把明显不是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而且该技术特征也不是使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必要条件,该非必要技术特征成为限定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多余限定。由于该多余指定可能使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大大缩小或甚至得不到保护。
129、非实用新型技术特征。指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不属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等构成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艺、使用方法、材料成分(组分、配比)等技术特征。
一共12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