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cheng1941 wrote:
专利法第11条,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dacheng1941 wrote:
如果使用了不同的方法,并且该方法对本产品的贡献使得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有区别,那么,该方法和产品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吧?
如果方法有区别、并且导致产品也有区别,那么该技术方案与在先技术相比已经具有新颖性。至于是否具有创造性还需要参考其他现有技术进一步判断。
dacheng1941 wrote:
那么,如果在先的方法专利已经公开了,在评价创造性的时候,是不是还需要该产品(该方法也不同于专利方法)相对于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才具有创造性呢?
产品和方法是不同的技术主题,其创造性都需要分别独立判断。方法具有创造性,不代表其产品也具有创造性,反之亦然。
dacheng1941 wrote:
如果是化合物专利,该化合物是已知的,在评价创造性的时候,还必须要使该化合物的成本、纯度或者得率 高于上述专利方法(该方法在申请日前已公开) 才有创造性吗?
在后技术中的方法与已知技术相比,如果能使成本、纯度或者得率提高,可以满足新颖性的要求,是否满足创造性的要求还要进一步判断,例如,还要看现有的技术中是否存在类似的技术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