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X东公司因涉嫌外观专利侵权,被专利权人申请行政处理。
处理中,我方请求涉案专利无效,并申请中止案件处理,处理机关以理由明显不成立为由书面决定不予中止。
《专利行政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认定侵权成立,责令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和模具。(因产品体积大,零件多,全套模具原始成本很高)(按X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这样的决定)
我方未提起行政诉讼(总公司不同意)。决定生效后,我方公司公开自行销毁侵权产品、模具(处理决定书上未写明由谁来销毁)。
我方公司取消了这几个型号的产品,取消了客户订单。
行政程序中,我方公司承认了历史上生产这几个型号产品的数量。但专利权人一直没有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几个月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我们认为行政机关不予中止处理有过错,因其错误的决定导致我公司“取消客户订单”“销毁产品和模具”,我方公司可否要求行政处理机关赔偿?

(注:该审查决定网上还查不到,专利无效的原因是申请人未按补正书的要求补正,在补正时将图片更换成另一种相似产品的图片,超出了原始图片表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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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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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08-7-7 18:10:27

Re:不予中止不当,可否诉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并要求赔偿?

 法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已经履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受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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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8-7-7 19:51:48

Re:不予中止不当,可否诉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并要求赔偿?

你们当时就应该拖着,等无效决定下来后就可不予理睬了。
决定生效后,我方公司公开自行销毁侵权产品、模具(处理决定书上未写明由谁来销毁)。
很明显,你们是想借此搞宣传,所谓危机公关,变坏为好,只不过策划人不太懂专利,运用的不纯熟,应该可以做得更好。

吃一堑长一智,都是这行业混的,也用同样的手法搞竞争对手一下,专利行政纠纷案件处理的问题比到法院诉讼更有玄机,且更有杀伤力。
dingdong97  专利代理人 | 2008-7-21 22:19:57

Re:不予中止不当,可否诉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并要求赔偿?

已经履行完毕,除非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是恶意,否则,要求专利权人赔偿损失不太好做.

至于申请行政赔偿,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对你方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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