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向各位请教一下在无效程序中,下面的权利要求书该如何修改:
1、一种生产W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A;
(2)、计算B;
(3)、计算C;
(4)、D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W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B的具体步骤为:
(1)、B1;
(2)、B2;
(3)、B3;
(4)、B4。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W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C的具体步骤为:
(1)、C1;
(2)、C2;
(3)、C3。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W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4)后还包括以下步骤:进行E处理。
5、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生产W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4)后还包括以下步骤:进行F处理。
在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案因为没有公开计算B和计算C的具体计算方法而被进行详细讲述而被认为没有充分公开最终被无效掉,这时我们能否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3合并成新独权后,原来的权4能否引用现在的独权呢?
即下面的修改是否行并请说明你的理由?
1、一种生产W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A;
(2)、计算B包括以下步骤:
b1、B1;
b2、B2;
b3、B3;
b4、B4;
(3)、计算C包括以下步骤:
c1、C1;
c2、C2;
c3、C3;
(4)、D。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W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4)后还包括以下步骤:进行E处理。
3、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生产W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4)后还包括以下步骤:进行F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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